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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中药学专业学位、临床医学学术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12-14 0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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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研字〔2014〕141号
各学位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
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学位授权点合格办法》(学位〔2014〕4号)和《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文件要求,现将我校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安排如下:
一、 评估范围
二、评估组织
此次专项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实施。我校将成立专项评估领导小组,由李金田校长任组长,李应东副校长任副组长,研究生处及两个被评学位点所在院部负责人为成员,开展评估工作。组成如下:
组 长:李金田
副组长:李应东
成 员:吴红彦 刘 丽 李成义 陈 彻 晋 玲
万学忠 张 华 杨扶德 景 明 杜小正 郭 玫
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办公室主任:吴红彦(兼)
办公室副主任:晋玲(兼)
三、评估内容
专项评估主要是检查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研究方向、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导师水平)、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资源配置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教育)等方面。
四、评估程序
1.评估领导小组依据学科评议组、教指委下发的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制定出我校的评估方案(暂为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2.被评学位点所属一级学科(临床医学、中药学)须成立专项评估领导小组,按照我校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即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的要求,撰写评估材料(根据附件《学位授权点评估要素》的主要内容进行编写,但不局限于抽评要素中所列的主要内容。编写时应体现本学位点的特色和人才培养水平,相关数据统计、清单列表可以使用图表表示)。
3.学校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培养单位撰写材料进行汇总、补充、完善后,将最终材料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提交并向社会公开。
4.接受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的实地考察或通讯评议。评议结果分为“合格”或“不合格”。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和专家表决结果,对学位授权点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五、说明
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是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是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保证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临床医学院、药学院、医学技术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专门工作人员依据《学位授权点评估要素》(附件1)先行收集、整理、撰写评估材料,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下发的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及评估材料申报时限安排待接到具体文件后另行通知。
附件:1.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2.专项评估流程安排
甘肃中医学院
2014年9月12日
附件1:
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注:本抽评要素仅供随机抽平时用,是教育行政部门评价学位授权点的主要内容。
附件2:
专项评估流程安排
说明:请各学科安排评估联络秘书,以上安排如有变动,以通知为准。
抄送:甘肃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甘肃中医学院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印发
关于开展2014年中药学专业学位、临床医学
学术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
学术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学位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
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学位授权点合格办法》(学位〔2014〕4号)和《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文件要求,现将我校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安排如下:
一、 评估范围
| 学术学位授权点名单 | |||
| 学位授予单位 | 代码 | 名称 | 级别 |
| 甘肃中医学院 | 1002 | 临床医学 | 硕士 |
| 专业学位授权点名单 | |||
| 学位授予单位 | 代码 | 名称 | 级别 |
| 甘肃中医学院 | 1056 | 中药学 | 硕士 |
此次专项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实施。我校将成立专项评估领导小组,由李金田校长任组长,李应东副校长任副组长,研究生处及两个被评学位点所在院部负责人为成员,开展评估工作。组成如下:
组 长:李金田
副组长:李应东
成 员:吴红彦 刘 丽 李成义 陈 彻 晋 玲
万学忠 张 华 杨扶德 景 明 杜小正 郭 玫
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办公室主任:吴红彦(兼)
办公室副主任:晋玲(兼)
三、评估内容
专项评估主要是检查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研究方向、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导师水平)、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资源配置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教育)等方面。
四、评估程序
1.评估领导小组依据学科评议组、教指委下发的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制定出我校的评估方案(暂为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2.被评学位点所属一级学科(临床医学、中药学)须成立专项评估领导小组,按照我校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即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的要求,撰写评估材料(根据附件《学位授权点评估要素》的主要内容进行编写,但不局限于抽评要素中所列的主要内容。编写时应体现本学位点的特色和人才培养水平,相关数据统计、清单列表可以使用图表表示)。
3.学校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培养单位撰写材料进行汇总、补充、完善后,将最终材料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提交并向社会公开。
4.接受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的实地考察或通讯评议。评议结果分为“合格”或“不合格”。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和专家表决结果,对学位授权点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五、说明
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是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是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保证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临床医学院、药学院、医学技术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专门工作人员依据《学位授权点评估要素》(附件1)先行收集、整理、撰写评估材料,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下发的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及评估材料申报时限安排待接到具体文件后另行通知。
附件:1.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2.专项评估流程安排
甘肃中医学院
2014年9月12日
附件1:
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 一级要素 | 二级要素 | 主要内容 |
| 1目标与标准 | 1.1培养目标 | 本学位点培养研究生的目标定位。 |
| 1.2学位标准 | 本学位点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基本标准。 | |
| 2基本条件 | 2.1培养方向 | 本学位点的主要培养方向简介。 |
| 2.2师资队伍 | 各培养方向带头人、主要师资队伍情况。 | |
| 2.3科学研究 | 本学位点已完成的主要科研项目以及部分在研项目的情况。 | |
| 2.4教学科研支撑 | 本学位点支撑研究生学习、科研的平台情况。 | |
| 2.5奖助体系 | 本学位点研究生奖助体系的制度建设、奖助水平、覆盖面等情况。 | |
| 3.人才培养 (加入培养特色和质量文化建设方面的内容) |
3.1招生选拔 | 学位授权点研究生报考数量、录取比例、录取人数、生源结构情况,以及为保证生源质量采取的措施。 |
| 3.2课程教学 | 本学位点开设的核心课程及主讲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和持续改进机制。 | |
| 3.3导师指导 | 导师队伍的选聘、培训、考核情况。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制度要求和执行情况。 | |
| 3.4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 | 研究生参与学术训练的情况。专业学位研究生参与实践教学的情况,包括制度保证、经费支持等。 | |
| 3.5学术交流 | 研究生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的基本情况。 | |
| 3.6分流淘汰 | 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分流情况,提供研究生分流淘汰相关数据。 | |
| 3.7论文质量 | 本学位点论文在各类论文抽检、评审中的情况和论文质量分析。 | |
| 3.8学风教育 | 本学位点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情况,学术不端行为处罚情况。 | |
| 3.9管理服务 | 研究生权益保障制度建立情况,在学研究生学习满意度调查情况。 | |
| 3.10就业发展 | 本学位点毕业研究生的就业率、就业去向分析,用人单位意见反馈和毕业生发展质量调查情况。 |
附件2:
专项评估流程安排
| 时间 | 任务 | 负责部门 | 备注 |
| 2014年 9月10日-16日 |
成立学校专项评估领导小组; 制订专项评估工作安排。 |
研究生处 | |
| 2014年 9月16日-30日 |
学习相关专项评估文件; 成立各学科评估领导小组; 进行专项评估材料收集、整理。 |
药学院 临床医学院(医学技术学院) |
9月30日前请将各学位点专项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系方式名单报送研究生处学位科 |
| 2014年 10月1日-20日 |
撰写专项评估材料 | 药学院 临床医学院(医学技术学院) |
|
| 2014年 10月21-22日 |
校内专家评估 | 研究生处 | |
| 2014年 10月23-26日 |
专项评估材料修改 | 药学院 临床医学院(医学技术学院) |
|
| 2014年 10月27-28日 |
校外专家评估 | 研究生处 | |
| 2014年 10月29-31日 |
专项评估材料汇总、整理 | 研究生处 |
抄送:甘肃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甘肃中医学院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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